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财政资金

创建时间:2014-10-27 09:02:48

修改时间:2015-07-09 16:35:20


一、审批内容


坚持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紧密结合,强化应用牵引,推动产业规模化发展,对企业研发生产的首套(件)重点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的示范应用予以研发资助。


重点支持方向:


软件方面:通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商用软件中间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自动化软件;通信、金融、能源、物流、医疗、教育等重点行业大型应用软件;面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业态的平台软件和关键应用软件。


集成电路方面:高性能通用芯片(CPU、DSP),高速大容量存储芯片、高性能信息安全芯片,通信、电力、能源、医疗和汽车电子领域专用芯片,数字装备和数字家庭领域专用芯片。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财政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发的首套(件)软件或集成电路产品,按照其首次(批)销售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已享受过同类财政资助的产品不得再申请资助。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经认定为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成立时间满一年,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产品应在本指南重点支持方向范围内,符合国家和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相关规划和政策支持方向。产品在国内市场首次开发销售,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申报单位拥有首套(件)产品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四)首套(件)产品首次销售时间在2012年1月1日后,且首次(批)销售合同及其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能产生较好的应用服务模式,具备后续规模化开发生产能力,市场前景较好。


(五)产品通过具有法定资质的相关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同时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